第一條 為了加強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壓力容器安裝、改造和維修許可工作,保障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根據(jù)《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所稱壓力容器,是指《條例》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器,但不適用于以下壓力容器:
(一)移動式壓力容器(限安裝);
(二)制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
(三)非金屬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
(五)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出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壓力容器);
(六)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fā)電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但不含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七)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等。
需在現(xiàn)場完成最后環(huán)焊縫焊接工作的壓力容器和整體需在現(xiàn)場組焊的壓力容器,不屬于壓力容器安裝許可范圍。
醫(yī)用氧艙的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按照《醫(y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guī)定》進行。
第三條 本規(guī)則所稱壓力容器的安裝、改造、維修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裝,壓力容器整體就位、整體移位安裝的活動;
(二)改造,對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進行更換、增減和其他變更(注),導致壓力容器參數(shù)、介質和用途等安全技術性能指標改變的活動;
(三)維修,對壓力容器和主要受壓元件進行修理,不導致壓力容器參數(shù)、介質和用途等安全技術性能指標改變的活動。
注:其他變更,是指壓力容器設計條件、使用條件變更導致主要受壓元件、安全附件的幾何尺寸(形狀)、材料發(fā)生改變。
第四條 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本規(guī)則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工作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資格分為1、2級。取得1級許可資格的單位允許從事壓力容器安裝、改造和維修工作,取得2級許可資格的單位允許從事壓力容器維修工作。
取得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A3級注明僅限球殼板壓制和僅限封頭制造者除外),可以從事相應制造許可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資格。
取得GC1級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資格的單位,或者取得2級(含2級)以上鍋爐安裝資格的單位可以從事1級許可資格中的壓力容器安裝工作,不需要另取壓力容器安裝許可資格。
第五條 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由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審批(以下簡稱審批機關)。1級許可資格的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fā),2級許可資格的許可證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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