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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北京國際旅游公司注冊條件和流程轉讓國際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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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8-09-30 15: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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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國際旅游公司注冊條件和流程轉讓國際旅行社
詳細信息
國際旅行社注冊轉讓國際旅游公司I38IOI43545
注冊旅游公司提交文件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yè)務。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yè)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yè)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財務、統(tǒng)一招徠、統(tǒng)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lián)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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