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確認,森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馬公司)在產(chǎn)品上使用的標識,未侵犯被告李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據(jù)悉,這是我市首次以判決形式審結一起確認不侵權糾紛的新型知識產(chǎn)權案件。之前,我市曾出現(xiàn)過一例,但因不符合受理條件,被裁定駁回起訴。
今年4月16日,湖北人李某委托律師事務所向森馬公司發(fā)出《律師函》,稱森馬公司擅自在牛仔褲上使用“SEM JEANS”標識、在上衣上使用“SEM”標識,侵犯了李某“SE+圖形+M”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特要求森馬公司在收到律師函之日起三日內(nèi)就商標侵權賠償?shù)认嚓P事宜拿出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否則將采取進一步的法律措施。
但是,在律師函發(fā)出三日而未得到森馬公司的答復之后,李某并未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為改變公司的被動局面,維護自身權益。4月29日,森馬公司反守為攻,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的訴訟。森馬公司認為,其使用“SEMIR”商標的前三個字母“SEM”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與李某的商標不構成近似,更不會導致混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判斷商品上使用的標識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以相關公眾的視角為標準,即從商標的識別特性、商標的顯著性上進行比較,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李某擁有的注冊商標標識是個組合商標,其中的抽象人圖形相對明顯,且在中間將兩邊字母分隔開來。整個商標與森馬公司使用的商標存在較大的區(qū)別。同時,難以推定李某的這一注冊商標存在多大的相關公眾認知度。而通過雙方所持商標的名氣比較,相關公眾一般不至于對森馬公司的產(chǎn)品產(chǎn)生來源于李某的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李某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lián)系,故法院認定兩者不屬于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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