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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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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項鏈如何繳納消費稅?
問: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項鏈應按哪個價格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4號)第1條規(guī)定,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另外,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huán)節(ji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95號)第7條第4款規(guī)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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